中國日報網環球在線消息:昨日(2日),是參加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重慶代表團報到的日子,韓德云代表剛剛在所住賓館放下行李,便開始整理他和其他20多名代表合寫的建議案《國家利益高于一切,讓田亮盡快返回國家隊為國爭光》。他們將提請全國人大盡快制定法律法規,建立人才保護機制,對“打壓”人才的行為進行責任追究。(3月3日《重慶商報》)
如果跳開那些舉國體制、運動員產權歸屬等耳熟能詳的爭議點來再次審視被“舊話重替”的“田亮事件”,從田亮由跳水明星向娛樂明星“轉型失足”的2005年直至現在,中國體育人才管理機制似乎并沒有借力反省,“田亮事件”從開始到結束都被擱置在一個虛化制度契約的詭異語境里被一邊倒地考量:一直在說“你錯了”、“你不悔改”、“你該退出”——但問題是:我們除了知曉田亮錯在“不打招呼”、“態度不好”等主觀因素和空泛的“違規”之外,似乎打量不到一個奧運冠軍行為的明晰邊界,那么,在看不見邊界的地方說“你越界了”,這種自我裁量的話語霸權難免讓人心生猶疑。與其說重慶代表的一腔熱情是對自家孩子權利歸置的義憤,不如說這份提案更是我們對一個政府部門重大行政作為經不經得起契約化考量的一次警醒。
與田亮一道奔跑在市場與娛樂中的明星冠軍,從其被開除的2005到眼下,似乎并沒有一應地稀少起來,且不論體育明星的舉國成本與商業價值博弈究竟是不是潮流所趨,但凡“規則面前人人平等”,為什么那么多人安然無恙、偏偏田亮就得退出呢?這里的游戲規則顯然不是“契約社會”的推演、恰恰是“熟人社會”的縮影。而我們冀望的法治社會,某種意義上應該是一個“契約社會“,在“契約社會”里,從來沒有所謂“殺雞給猴看”的荒唐邏輯,社會單位和公民之間的契約關系是積極公民概念的產物,這種契約關系是顯性的是量化的,或者是成文規定的,是盧梭在《社會契約論》里所推崇的平等的“自由枷鎖”。有契約,才有相對公平和正義可言。換句話說,譬如代表提案中類比的王治郅,其犯錯的時間比田亮長、且錯誤比田亮嚴重的多,可是王治郅回國之后,籃球管理中心沒有將他打入冷宮,而是積極幫助他改正錯誤--顯然,一種靈活度讓人瞠目的“潛規則”決定了不同運動員的權益與命運,有失公允。
國家體育總局局長劉鵬曾在全國體育局長會議上稱﹕“不斷深化我國體育管理體制改革,不斷探索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體育體制勢在必行。”其實,無論是怎樣的運作體制,作為舉國帳單下的人才管理制度,計劃也好市場也罷,都不能成為“一言堂”的“主觀裁判”!疤锪潦录钡陌Y結所在,恰如計算機中“個體升級”與“主板配置太低”的矛盾,一應地拋棄“升級的軟件“去適應“不換代的主板”,再加上喪失了起碼的程序正義,用所謂“檢討不深刻”、“社會影響不好”來作為人才甄選的理由,就好比說“我覺得質量不好”于是就判你“質量不合格”一樣荒謬。
拋開復雜人事糾葛的臆斷不說,重慶代表或者坊間民意在“田亮事件”上的郁悶,怕倒不是讓不讓其歸隊的問題,而是“進退何度”的拷問!疤锪潦录崩锼坪踔挥斜徊恢勒l逼著去反思的一個運動員,卻看不見有理有據的制度契約,而更讓人迷惑的是:“田亮事件”的價值似乎早就被此后不可比對的中國體育人才管理現實所忽略所抹去。
(來源:紅網 作者:鄧海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