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款隨口定價、偷拍取證搞不得
法規——“同案不同罰隨口定價”、“合法不合理”,我省出臺國內首部省級規范行政裁量權辦法管控執法“惡習”。
事件——不服200元處罰,長沙女司機告交警,“瞬間違法行為”如何取證成關鍵。
今天(24日)上午,湖南省政府召開新聞發布會,宣布《湖南省規范行政裁量權辦法》(下稱辦法)將于2010年4月17日正式實施,此舉意味著國內首部省級規范行政裁量權辦法已經出臺,今后對彈性過大的行政自由裁量權將有“一把尺子”進行“管控”。省法制辦主任許顯輝就《辦法》實施后將給老百姓帶來哪些影響回答了記者提問。
1 罰款不能“隨口定價”
規定
要實行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裁量階次一般不得少于3個。縣級以上政府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罰款幅度,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文化等客觀情況,作出控制罰款上限的決定。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選擇本行政區域內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裁量權的典型案例,向社會公開發布,指導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裁量權。相同的行政事務,除法律依據和客觀情況變化外,應當參照本級政府發布的典型案例。
解讀
“行政裁量權彈性過大,當事人免不了討價還價,給人一種上街買菜隨口還價的感覺。這種現象不僅容易導致當事人對執法部門產生偏見,還使行政執法的嚴肅性受到了挑戰。”許顯輝說。
許顯輝認為,行政執法人員在行使裁量權時,容易受到行政干預、經濟利益、情感情緒及能力素質的影響,加之自由裁量權彈性又大,容易導致“同案不同罰”、“合法不合理”、“人情案”和“態度案”等情況的發生。《辦法》規定將有效遏制個別行政執法部門濫用自由裁量權。
2 交通執法偷拍取證無效
規定
嚴禁行政機關采取利用、欺詐等不正當的方式致使其他人違法。
解讀
針對社會上十分關注“釣魚執法”問題。許顯輝強調,不管是取證難或者是什么原因,都不能采取這樣的方式來執法。
許顯輝表示,交警流動執法如果是在公路上公開進行取證,是正常執法行為。但把攝像器埋到草地上,進行偷拍偷錄等方式進行取證,按照《辦法》是不允許的,也是無效的。
3 行政檢查不能“想去就行”
規定
行政機關嚴格控制一般性行政檢查,加強對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等特殊事項的行政檢查。
解讀
許顯輝表示,為減輕企事業負擔,《辦法》嚴格控制規定了政府部門的行政檢查項目。為防止行政檢查過多過濫,要求實行聯合檢查、合并檢查和綜合檢查。此外,行政檢查應當按照檢查的內容及目的進行,與行政檢查無關的企業其他經營活動,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干涉。
4 制止濫表彰亂獎勵
規定
一般原則上,以政府名義開展的獎勵表彰活動每3年一次,以部門聯合或部門單獨名義開展的獎勵表彰活動每2年一次。
解讀
許顯輝表示,名目繁多的評優達標已經成為現階段腐敗的一種新形式。《辦法》實施后,想借評優變相斂財、組織出國出境考察等都將依法得到限制。(三湘都市報)
[專家點評]
《湖南省規范行政裁量權辦法》公布后,昨日下午,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中國行政法學會會長應松年教授接受了本報記者采訪,對這部地方法規進行了點評。
“湖南制定的這個辦法,就是給行政部門立了一個如何處理行政行為的基本規則。”應松年教授說,我國各地區發展不平衡,法律執行范圍幅度很大,給行政部門留下的自由空間過大,這導致了很多辦事、執法不公的問題出現,合法還不夠,更要做到合理,行政部門要做到既合法又合理,這件事業界和老百姓呼吁很多年了。只有出臺省級規章,規范行政裁量權,才能有效解決這一問題。在推進法治進程中,湖南做了很多工作,走在了全國前面。
應松年教授說,湖南出臺的這部法規,旨在轉變政府行政理念,將指導、教育、服務放在首先的位置。“只有這樣,才能從制度上、根本上、長遠上保障行政機關公平公正地處理行政事務,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有利于消除、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有利于克服和防止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實現制度防腐和源頭防腐。”(瀟湘晨報記者 胡穎異)
車主:任務式執法比“釣魚”更惡劣
交警:駕車打手機,“瞬間違法行為”很難取證
您有啥好建議規范道路交通執法行為,請致電本報熱線
一紙200元的處罰決定書,引得趙敏花幾千元的代價從行政復議到告上法院。2009年11月24日上午,在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記者全程記錄了這一車主告交警的開庭現場。
【車主】
被交警抓了回“壯丁”
2009年8月20日上午9點多鐘,趙敏駕著一輛帕薩特小車由城南中路準備上芙蓉路,預備由西向南拐彎時被執勤交警攔下。
“當時我距離路口還有20米,看見交警示意我靠邊停車。” 趙敏說: “交警檢查了我的證件后,我問他怎么了?他掃視車內遲疑了一下突然問我為什么開車打電話。并要我去交通崗亭罰款。”
趙敏表示,在交通崗亭,交警表示趙敏不接受處罰就不把證件還給她。由于當時有兩個同事在車上,車上還有十幾萬現金,趙敏只得在罰單上簽了字。趙敏覺得交警有點為了完成任務“抓了壯丁”的味道。
事后趙敏找到了長沙市交警支隊,但并未能“洗脫冤屈”。她說:“釣魚式執法至少還有魚餌,我就是冤枉地成為充數的任務,比‘釣魚’更惡劣。”
趙敏表示,同車的兩位證人也證明自己沒有打電話。
【交警】
確實看見她打了手機
當時崗亭值班的交警叫馬培華,但他并未出席法庭,天心區交警大隊的陳隊長和指導員出席了法庭。從大隊8月20日的一份《查獲經過》看,馬培華指證當時確實在路口看見趙敏在打手機才示意她靠邊停車,決定對其罰款200元,記2分。而且當時車內乘坐的不是3人,而是趙一人。行政處罰單開出的時間是9時37分,而從趙敏的通話記錄中可以看出,在9時36分22秒趙敏有一個通話時間為1分零6秒時長的通話記錄。
【爭論】
交警意志能不能作為罰款依據?
在法庭上雙方進行了兩輪激烈的法庭辯論,作為趙敏的辯護人萬和律師事務所的王曙律師認為:交警馬培華指稱趙敏違法的時間撥打或者接聽移動電話所陳述的情況是不真實的。從攔車到開單約6分鐘,趙在6分鐘前根本無通話記錄,而前一分鐘的電話,是事發后趙敏向領導報告“出事了”。所以,不能毫無依據僅僅憑借執勤警員的主觀意志,隨意對車主進行處罰。
天心區交警大隊認為:首先,交通違法是一個瞬間發生的行為,很難當場對證據進行保留。其次,馬培華作為執勤民警和原告并無私人恩怨,為何在眾多車輛中攔下趙必定有原因,沒有通話記錄不代表沒有打電話,也許有沒有撥通的情況,作為交通管理的執法者,正是法律賦予了我們維持、督導交通秩序和處罰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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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你來支招
像趙敏這樣對交警行政處罰不服而上告法院的案例,在外省也曾偶有發生,在其他一些城市,一些交警部門也為執勤民警配備了一些高科技手段來鎖定闖紅燈、違法停車、超速、不系安全帶等違法行為,但還是有很多弊端和糾紛,如果您有什么好的方法,歡迎您撥打本報新聞熱線來發表意見。
編輯:寧波 來源:三湘都市報(記者 張頤佳 實習生 黎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