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日報網消息:12月15日,廣州中院對原廣東省鹽業總公司法定代表人、廣東省鹽務局局長、廣東省廣鹽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沈志強受賄一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以犯受賄罪判處沈志強有期徒刑四年,并處沒收財產六萬元。
被告人沈志強,男,1951年8月14日出生,漢族,出生地上海市,文化程度大學,原廣東省鹽業總公司法定代表人、廣東省鹽務局局長、廣東省廣鹽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正廳級)。因涉嫌犯受賄罪于2009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
經審理查明:2003年11月至2008年12月30日,被告人沈志強擔任廣東省鹽業總公司總經理、黨委書記、廣東省廣鹽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兼廣東省鹽務局局長。2006年下半年,沈志強的情婦白麗清從沈志強處得知廣東省鹽業總公司有紙箱招標項目后,要求沈志強幫助何偉文的廣州市銳奇紙品有限公司中標,何偉文同意每供應1個紙箱給0.1元回扣。同年7月20日,廣東省鹽業總公司正式組成招標(評標)小組對食鹽紙箱包裝項目進行招標。
沈志強利用其主管廣東省鹽業總公司全面工作的職務便利,要求招標小組關照銳奇公司,通過降低標準使銳奇公司取得競標資格后,又增加其推薦的專家評審環節確保了銳奇公司順利成為三家紙箱供應企業之一。2006年9月至2008年間,銳奇公司按合同約定向廣東省鹽業總公司下屬的廣東廣鹽和信發展有限公司供應紙箱,期間,沈志強幫助何偉文增加了銳奇公司的供貨量及續簽供貨合同。何偉文則在收到貨款后按約定的比率支付回扣給白麗清,白麗清告知沈志強收取回扣的情況。經查,2006年8月至2008年12月,銳奇公司向廣東廣鹽和信發展有限公司供應紙箱共計7530885個,何偉文以現金形式分24次支付給白麗清回扣款共計65.9萬元。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沈志強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伙同特定關系人非法收受他人現金65.9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沈志強在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可以減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宣判后,沈志強當庭表示考慮是否上訴。
來源:中國日報廣東記者站(記者 邱銓林) 編輯:肖亭 黃煜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