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辦法規定,對于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從事支付業務的非金融機構,應當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1年內申請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逾期未取得的,不得繼續從事支付業務。
《辦法》還規定,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支付業務。非金融機構如果要提供支付服務,應當依據本辦法規定進行申請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成為支付機構。
來源:人民網 編輯:段若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