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動就業人員醫保接續有新規
7月1日起實施的《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障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是落實醫改文件精神的一項重要舉措,有利于維護參保(合)人員的合法權益,為參保(合)人員提供更好的服務。
文件對新農合參保人員到城鎮就業、農民工返鄉以及城鎮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就業三種情況下如何轉移接續基本醫療保障關系作了規定。同時,為逐步打破地區壁壘和城鄉分割,實現三項基本醫療保障制度的統籌協調發展,文件規定,各地對城鄉各類流動就業人員參加職工醫保、居民醫保和新農合不得以戶籍等原因設置障礙。
同時,暫行辦法對加強醫療保障關系轉移接續管理服務提出要求。一是明確個人在參保中的義務,要求流動就業人員在3個月內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登記手續。二是規定了社會保險和新農合經辦機構的責任,明確由經辦機構負責傳遞參保(合)憑證信息和辦理轉移接續手續等工作。三是提出要加強部門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