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騰在接受《中國日報》獨家專訪時表示,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通過后,中國進一步完善了死刑案件的復核程序,加強了對死刑復核程序的法律監督,更加尊重和保障被判處死刑被告人的辯護權等合法權益,確保死刑復核案件的司法公正。
據胡云騰介紹,近年來,中國堅持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嚴格控制并慎重使用死刑。2011年死刑使用繼續減少,與此同時,故意殺人、搶劫、強奸、嚴重傷害和綁架等適用死刑的嚴重暴力犯罪案件也同比顯著下降,出現了限制死刑與控制嚴重犯罪的良性循環。
他說,隨著全國法院量刑規范化改革的全面推進,相關司法解釋、司法政策和指導性案例的不斷出臺,上下級法院在使用死刑的政策標準、證據標準和法律標準等方面日趨統一,所以因事實證據有問題和政策、法律把握不統一而不予核準死刑的案件數量已經明顯減少。
胡云騰表示,所謂政策把握不統一,是指上下級法院在對被告人是否使用死刑時,存在分歧,如:在如何把握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時,上級法院從全國的角度考量,認為不應使用死刑立即執行,可對犯罪分子改判或處以其他刑罰。而下級法院往往從本地的情況考慮,判處的是死刑立即執行。
這次修改,刑訴法決定對死刑案件的訴訟程序特別是復核程序作了重要修改完善,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1)死刑二審案件一律開庭審理;(2)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死刑的裁定,對于不核準死刑的,最高法可以發回重新審判或者予以改判。(3)最高法復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4)在復核死刑案件過程中,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最高法院應當將死刑復核結果通報最高人民檢察院。
胡云騰告訴記者,修改后的刑訴法對死刑復核程序的修改完善,對于充分保障被告人人權,慎重使用死刑,保證死刑案件質量,具有重要意義。
“相關修改充分體現和切實貫徹了‘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和‘嚴格控制和慎重使用死刑’政策。修改后刑事訴訟法對死刑復核案件質量要求更加嚴格,有利于進一步確保死刑案件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切實貫徹我國的死刑政策,”他說。
目前,在我國判處死刑罪名中故意殺人、搶劫、重大傷害、強奸、毒品、綁架等犯罪行為約占90%。因為這六種罪名中除了毒品犯罪,其他都可能會致人死亡,這些罪名當然仍然適用死刑,他說。
胡云騰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可以提審改判,這在修改的刑訴法中是新增加的內容,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改判節省司法資源,比發回重審節省人力物力,也有助于減少下級法院的壓力。
他透露,在死刑復核程序中,應當訊問被告人。一方面,訊問被告人有利于準確查明案情,保證死刑復核案件質量;另一方面,對被告人進行訊問,充分聽取被告人對案件事實的陳述和辯解,是對被告人訴訟權利的充分尊重和保障,是刑事訴訟尊重和保障人權的體現。
“ 但訊問的方式要因地制宜,可以采取當面的訊問方式;對于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認罪沒有爭議的死刑案件,在條件具備的情況下,也可以通過遠程視頻方式進行。”
胡云騰還表示,在死刑復核程序中,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這既是保障被告人辯護權的需要,也是增強死刑復核程序的公開、透明,確保死刑適用的需要。
“辯護律師在死刑復核期間,可以就案件的實事、證據以及應否核準等問題提出書面意見。而且辯護律師提出當面反映意見要求或者提交證據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工作時間和辦公場所安排會見,聽取其意見,而合議庭應當在決定是否核準死刑時綜合考慮,”他說。
胡云騰強調,對于修改的刑事訴訟法決定規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式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一要堅決摒棄“口供中心主義”的錯誤觀念。二要依法排除非法證據。
他承認,在司法實踐中,確實有極少數辦案人員迷信口供在查明案件事實中的作用,甚至不惜采取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強迫被告人證實自己有罪,” 從而獲取被告人供訴。“對一切案件的判決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對于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胡云騰最后指出,在審判環節,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更加重視對證據合法性的審查。對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并提供相關線索或材料的,必須認真對待;對經過法庭審理,確認或者不能排除非法取證合理懷疑的,必須堅決依法排除,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