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教師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要撤銷教師資格,且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28日,省教育廳網站首次公布了19種違法行為的教育處罰裁量基準,具體劃分了部分違法行為的違法程度和處罰裁量標準。
此次公布的19種違法行為主要涉及高等學歷教育機構、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違規違法辦學,違法擅自設立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招生,高等學校教師品行不良等方面。在教師資格認定及行為規范方面,高等學校教師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將撤銷教師資格,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收繳教師資格證書。
編輯 黃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