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新聞網南寧1月22日訊(記者 潘曉明 實習生黃菁菁)1月22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就我區各級法院開展集中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等犯罪行為專項行動情況向媒體進行通報。
長期以來,在人民法院執行工作中,被執行人或相關人員以各種手段抗拒執行、阻礙執行甚至暴力抗法的現象時有發生。這種惡意規避行為使得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無法兌現,既損害了司法公信與法院權威,也損害了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為有效遏制當前部分被執行人或相關人員抗拒執行、阻礙執行甚至暴力抗法等不良現象,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維護法律尊嚴,2014年10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下發《關于開展集中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等犯罪行為專項行動有關工作的通知》(法[2014]263號),決定從2014年10月起至2015年3月在全國范圍內開展集中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等犯罪行為的專項行動。
據悉,此次行動主要針對兩類違法犯罪行為:一類是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妨礙公務罪,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罪等犯罪的被執行或相關人員,將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人民法院審理,最后依法定罪量刑;另一類是被執行人及相關人員妨礙執行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需要進行司法拘留懲戒的,由法院依法及時采取強制措施。其中,行為人逃匿的,由公安機關協助查找、控制,送交拘留所進行拘留。
此次行動還對公、檢、法三部門提出了明確的工作時限要求。對涉嫌構成犯罪的被執行人或相關人員,人民法院應將有關犯罪線索于2014年11月底前向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移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要確保絕大多數符合條件的案件在12月底前移送審查起訴,在2015年1月底前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對檢察機關起訴的被執行人或相關人員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等犯罪案件,依法及時審判,確保絕大多數案件在2015年3月底前宣判。
我區開展專項行動的相關情況
據統計,自2010年以來,我區法院受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67件,對78名被執行人和相關人員判處了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有效震懾了犯罪分子,切實維護司法權威和社會誠信價值體制。在2014年7月最高法院部署開展“轉變執行作風、規范執行行為”專項行動中,我區法院共對754名被執行人采取了罰款、拘留等強制執行措施,移送23名涉嫌犯罪的被執行人到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此次專項行動開展以來,自治區高院與當地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積極協調配合、通力協作,扎實推進活動開展,專項行動取得了階段性成果。據統計,截至2014年12月30日,全區法院共向公安機關移送犯罪線索499件、409人。其中,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487件、391人;涉嫌妨害公務罪1件、1人;涉嫌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罪16件、16人。全區法院自行采取司法拘留措施434件、492人;共向公安機關移送符合司法拘留條件,需要公安機關協助的案件材料778件、806人。其中,公安機關已經立案偵查235件、171人,檢察機關已提起公訴11件、11 人,人民法院已判決10件、10人。從以上情況看,當前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等違法犯罪形勢十分嚴峻,仍需采取有力措施,打擊拒執違法犯罪等行為。
據了解,下一步,我區法院還將加大專項行動推進力度。
廣西高院通報了近期發生在我區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幾起典型案例。【案例一】被執行人覃某擅自處置法院查封財產 構成非法處置查封財產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河池市環江毛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在執行覃某業與被執行人覃某債務糾紛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告覃某桉樹林木960畝。被告人覃某明知其所有的桉樹林已被法院依法查封,卻隱瞞被查封事實的真相,仍擅自將被查封的林木以240萬元轉讓給他人,情節嚴重。后公安機關立案,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審理認為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條,依法應當以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判處被告人覃某犯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一個月。
【案例二】被執行人梁某拒不履行調解書約定撫養親生兒子的義務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梁某和李某原系夫妻,婚后夫妻感情破裂,兩人達成了離婚調解協議,約定雙方輪流撫養癱瘓的親生兒子。然而,輪到梁某撫養時,梁某卻以各種理由拒絕,并拒絕簽收法律文書,也沒有向法院申報財產。法院立案執行后,經調查發現,梁某有能力卻不履行調解書中確定的撫養義務,已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經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審理認為梁某拒不履行法院裁定,情節嚴重,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梁某在庭審中表示愿意履行撫養兒子的義務,并具有悔罪表現。百色市右江區人民法院依法從輕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案例三】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殘疾 被執行人李某拒不履行義務被追究刑事責任
被執行人李某的未成年兒子李某某無證駕駛與黃某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黃某十級殘疾。法院判決李某某的法定監護人李某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判決生效后,李某未按判決履行義務,對法院向其發出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置之不理。法院立案后查實,李某有商品房一套及機動車二輛。武鳴縣公安局決定對李某立案偵查,并對其采取刑事拘留后,李某才向法院繳納全部執行款。被執行人李某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鑒于李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認罪態度較好,且已經繳納執行款,也取得黃某某的諒解,武鳴縣法院依法從輕判處李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
【案例四】被執行人農某遠高消費 卻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決確定的義務被追究刑事責任
平果縣人民法院在執行被執行人農某遠及王某、農某敢債權糾紛一案中,農某遠等人未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經申請執行人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向被執行人農某遠等人發出執行令,但農某遠等人仍拒履行義務。在此期間被執行人農某遠卻購買了商品房,還購置了小轎車,并多次在高檔商場進行高消費。被執行人農某遠因涉嫌犯拒不履行罪被檢察機關起訴后,其家屬才代為支付了全部執行款,平果縣人民法院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案例五】欠錢不還卻轉移房產 被執行人蘇某被判罰金一萬元
桂林市靈川縣人民法院在執行覃某與被告甘某、蘇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過程中,調查發現在查封期間被被告人蘇某違法出賣其名下的房屋給第三人王某,并獲得房款20萬元,蘇某在得到20萬元現金后卻沒有履行法院判決。被告人蘇某在法院發出執行通知書后,故意變賣已被法院查封的財產,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致使法院已生效判決無法執行,其行為性質惡劣。靈川縣公安局審查立案后,并迅速將蘇某列為網上追逃人員,蘇某被安徽省蕪湖市戈江派出所抓獲,并依法逮捕。靈川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2014年12月8日,被執行人甘某將履行款132000元交至法院。靈川縣人民法院依法判處其罰金人民幣一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