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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北網1月21日訊 近日晚上,王亮(化名)到某浴池洗澡。搓澡工李強(化名)為其搓澡。搓完澡后,王亮認為李強搓得太快了,干活糊弄,于是,雙方爭執起來。在爭吵中,王亮突然向李強頭部猛擊一拳,緊接著又是一記重拳,李強眼冒金星。感到委屈的李強撥打了報警電話。派出所出警并以毆打他人為由,對王亮處以行政拘留三日的處罰。李強受傷后來到醫院治療,經診斷為頭部外傷后神經癥反應、頭皮挫傷,住院兩天共花費醫療費近1400元。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原告與被告之間為服務合同關系,在服務過程中雙方產生矛盾應本著互諒互讓的精神協商解決。但二人因此發生爭執并造成原告受傷,鐵鋒區人民法院合議庭審理認為被告應對事件的發生承擔侵權責任,應對原告的合理損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故判決被告于十日內一次性給付原告醫療費、誤工費和護理費等共計17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