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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北網3月12日訊 12日,記者從市國家稅務局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分局獲悉,新的《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已于2015年2月1日起在牡丹江市施行。新《辦法》對納稅人的辦稅時間、最低計稅價格的計算等進行了重申,簡化了辦稅流程。
據了解,新《辦法》首次將經銷商提供的車輛價格納入了征稅計稅價格參考信息中,國家根據此價格來制定每一款車型的最低計稅價格,但并不等同于以后購車全部按照4S店開票的價格來繳稅。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分局局長崔慶明介紹,“經銷商的實際銷售價格只是國稅總局調整一款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的一個依據而已。有市民誤解為按購車時的發票價格作為納稅依據并不準確。”此外,對于一些新上市車型,還尚未在國稅總局核定最低計稅價格,如果納稅人出具的發票上的價格明顯偏低,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對此,“提醒廣大市民,在購車時要按實際交易價格索取發票。”
據崔局長介紹,對于車輛購置稅的正確計算辦法,以新《辦法》第九條第三款規定為例:納稅人購買自用或者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申報的計稅價格低于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計稅價格為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最低計稅價格。也就是說,按照購車發票上所列示的不含稅價格,按照10%的稅率計算。但如果購車發票上所列示的不含稅價格低于最低計稅價格的,則按最低計稅價格計算。
此外,根據新《辦法》第五條規定,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應自購買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應自進口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逾期的每天要繳納應繳購置稅額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據悉,新的購置稅政策對于大部分車型來說,實際的納稅標準并沒有發生大的變化,同原來相比,最低計稅價格更加接近市場價格的真實情況。在當前車市優惠力度較大的情況下,市民將可能比以往繳納更少的車購稅。
作者:崔慶明金鈺 來源:牡丹江晨報 責任編輯: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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