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于10月1日正式實施,嚴管不規范行為。昨日,省旅游局開出首張罰單,受罰的是宜昌市一名無證“導游”。
10月1日,游客黃女士一行18人在宜昌旅游時認識了導游覃某某,覃某某將他們帶到三峽人家景區后,未能讓游客順利乘船,也未能游覽完整個景區,雙方發生爭吵后,18名游客中途被“甩團”。
宜昌市旅游執法支隊介紹,覃某某并無導游證,只是當地一名村民,屬于無證從事導游活動,覃某某被處罰款1000元。《旅游法》明確規定,旅行社如果安排未取得導游證或領隊證的人員提供導游或者領隊服務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記者 郭姍姍)
實習編輯 艾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