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旅游法
旅行社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購物場所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25日表決通過的旅游法,對旅游經營特別是旅行社的經營作出一系列明確規定。
針對屢禁不絕的“零負團費”旅游,旅游法規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旅游法規定,旅行社組織、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同時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旅游法還對導游的行為作出規定:導游和領隊應當嚴格執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變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務活動,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費,不得誘導、欺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或者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據新華社)
嚴控景區門票上漲
旅游法對景區門票價格隨意上漲行為作出嚴格限制,規定景區擬提高價格的,應舉行聽證會,征求各方意見,景區提高價格應提前六個月公布。相關條款直指當前景區門票價格“說漲就漲”的傲慢。
旅游法對旅游服務合同作出一系列明確規定,指出因旅行社原因導致旅游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后果的將承擔賠償責任。(據新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