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日前出臺的《山西省治安管理處罰裁量標準》規定,刻畫涂污國家文物古跡者可拘留。規定稱,刻畫、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跡,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到旅游景點參觀文物與名勝古跡,信手涂鴉是某些游客的壞毛病,極個別人甚至是故意損壞文物。山西省出臺相關的規定,可謂是正當其時,必將更有力地保護文物和名勝古跡。
然而,山西省出臺的規定并非創新,而只是對已有法律的細化。早在2005年頒布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就規定,“刻畫、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跡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但是,對于何謂“情節嚴重”,法律并沒有規定,實踐中處罰存在隨意性。山西省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出臺地方性法規,認為下列情況——“經管理人員多次制止,不聽勸阻的;在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實施行為的;多次故意損壞文物、名勝古跡的;因故意損壞文物、名勝古跡,受過公安機關治安管理處罰的;因故意損壞文物、名勝古跡,造成比較嚴重危害后果的”,都將被認定為“情節較重”,可以“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這樣,更方便于執法者執法,更能有力地懲處刻畫涂污國家文物古跡者。
需要指出的是,刻畫、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跡的,不僅僅可能遭受治安處罰,嚴重的甚至還可以受到刑事制裁。刑法上有三個罪名與此有關,第一個是故意損毀文物罪,第二個是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罪,第三個是故意毀壞財物罪。故意損毀文物罪是指違反文物保護法規,明知是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被確認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而予以故意損毀的行為。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故意損毀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跡,情節嚴重的。換句話說,對達到一定級別的文物與名勝古跡,刻畫、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達到一定程度的,則可能以前兩個罪名判處刑罰。如果損毀的文物與名勝古跡沒有達到一定級別,但損毀達到五千元以上,則可能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刑罰。所以,喜歡信手涂鴉的游客當心了,還是盡快收起自己發癢的手吧。楊濤(江西 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