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新規,從5月31日起,如果在禁止吸煙場所或者區域吸煙而且不聽勸阻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2012年3月28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天津市控制吸煙條例》,自2012年5月31日起施行。
記者從天津市人大常委會15日召開的實施《天津市控制吸煙條例》宣傳貫徹動員會上獲悉,即將實行的《天津市控制吸煙條例》明確規定,4類場所的室內外區域將全面禁止吸煙:一是托幼機構、少年宮、中小學校及中等職業學校等場所的室內外區域;二是婦幼保健機構、兒童醫院的室內外區域;三是兒童福利院的室內外區域;四是公共體育場館、運動健身場所的室內區域及室外的觀眾區、比賽區。
此外,條例還對控制吸煙場所作了明確規定,餐飲場所、歌(舞)廳、公共浴室可以設置吸煙室,并且規定吸煙室應當具備獨立空間、獨立有效的通風換氣裝置,設置明顯標志。這些場所的吸煙室以外室內區域是禁止吸煙的。未設置吸煙室的餐飲場所、歌(舞)廳、公共浴室,也是禁止吸煙的。與此同時,條例要求這些場所的經營者和管理者,應當采取措施逐步實現本單位的全面禁止吸煙。
天津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相關負責人表示,制定控煙條例,其目的是將吸煙對他人造成的影響和危害控制到最低程度。因此,吸煙者應當按照條例規定,不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如果吸煙者違反了規定,任何人都可以對其吸煙行為進行勸阻。
來源:新華網天津頻道 編輯:許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