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逐步建立統一的農民工培訓項目和資金統籌管理體制。到2015年,力爭使有培訓需求的農民工都得到一次以上的技能培訓,掌握一項適應就業需要的實用技能。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民工培訓工作的指導意見》
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將新就業職工和有穩定職業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來務工人員納入公共租賃住房供應范圍。在外來務工人員集中的開發區和工業園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各類投資主體建設公共租賃住房,面向用工單位或園區就業人員出租。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七部門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
將農民工返鄉創業和農民就地就近創業納入政策扶持范圍。
健全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將與企業建立穩定勞動關系的農民工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落實以公辦學校為主、以輸入地為主解決好農民工子女入學問題的政策。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大統籌城鄉發展力度 進一步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的若干意見》
2011年7月起,進城務工的農村居民依照本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從2010年起在全國65個縣市區試點農民工健康關愛工程,集中用人單位應為簽訂勞動合同的農民工建立健康檔案。農民工健康檔案建立率應達到80%以上。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開展農民工健康關愛工程項目試點工作的通知》
完善農民工子女接受義務教育體制機制,在北京市、上海市、安徽省、廣東省、云南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探索非本地戶籍常住人口隨遷子女非義務教育階段教育保障制度。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國家教育體制改革試點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