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環球在線消息:曾主演《功夫》的內地女演員黃圣依,遭由周星馳任董事的經理人公司控告其違反合約,指她擅自參與其他演藝演出,前日該公司向高院申請禁制令。因黃圣依多次未能赴港出庭應訊,法庭指她有故意拖延聆訊之嫌,案件將押后至下月,屆時她必須親自出庭,或派律師代表處理。
自稱沒經濟能力聘律師
原訴人為Worth Achieve Associates
Ltd(“星輝”旗下子公司),被告人為黃圣依。案件由去年10月起訴至今,黃圣依多次未能赴港出庭,其上海的律師數日前向高院撰信,指本案正在上海法庭進行審訊,望待此案在上海審結后,才到香港法庭處理此案。黃圣依曾表示,她希望可押后此案,準備有關文件。
法官稱,雖然黃圣依曾發信向法庭解釋,沒有經濟能力在港聘請律師。不過法官認為即使如此,黃圣依也應親自赴港出庭,法庭可對她提供協助,法庭沒有理由再為此押后審訊。不過,法庭決定將案件押后至下月10日,并敦促黃圣依屆時必須親自出庭或派律師代表出庭。
被要求停止演藝工作
原訴人稱被告黃圣依多次要求押后聆訊,而且未能赴港出庭,故意拖延案件。他們希望盡快在香港法庭頒令,要求黃圣依履行經理人合約,停止一切未經他們同意的演藝工作。黃圣依目前違反合約的演出,主要在內地進行,雖然香港法庭頒令無法在內地執行,但原訴人指出,經理人合約的條款適用于內地、香港等地,被告違約行為,原訴人有權在香港追討。
起訴書稱,2003年6月原訴人與黃圣依簽訂經理人合約,成為黃圣依的“全球獨家全權經理人”,但其后黃圣依未經同意,單方面向外宣布終止與原訴人的經理人合約,并擅自參與其他演藝工作。去年7月起,黃圣依又向外發表對原訴人的誹謗言論,令原訴人遭受損失。
編輯:楊琪 來源: 重慶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