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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得居港權,喜極而泣
中國日報網環球在線消息:香港特區終審法院1999年1月29日裁定,港人內地所生子女如能證明父或母是香港永久居民,便享有居港權。
1999年6月26日,人大常委應特區政府要求解釋《基本法》,聲稱擁有居港權的內地居民必須同時持有單程證及居權證,同時其父母最少有一人必須在其出生時已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才能根據《基本法》第24條第二款(三)項的規定,享有居港權并來港定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