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10月20日,黨召開十二屆三中全會,討論并通過了《關于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決定》闡明加快以城市為重點的整個經濟體制改革的必要性、緊迫性,規定了改革的性質、基本任務和各項基本方針政策,明確提出:改革是社會主義制度的自我完善,改革的基本任務是建立起具有中國特色的、充滿生機和活力的社會主義經濟體制。圍繞這一基本任務,《決定》要求:把增強企業活力作為經濟體制改革的中心環節;自覺運用價值規律,發展社會主義商品經濟;建立合理的價格體系,充分重視經濟杠桿的作用;實行政企職責分開,正確發揮政府機構管理經濟的職能;建立多種形式的經濟責任制,認真貫徹按勞分配原則;積極發展多種經濟形式,進一步擴大對外和國內的經濟技術交流;起用一代新人,造就一支社會主義經濟管理干部的宏大隊伍;加強黨的領導,保證改革的順利進行。《決定》突破了把計劃經濟同商品經濟對立起來的傳統觀點,確認我國社會主義經濟是公有制基礎上的有計劃商品經濟;充分發展商品經濟,是社會經濟發展不可逾越的階段,是實現我國現代化的必要條件。這是黨對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的新發展,為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經濟提供了新的理論指導,是進行經濟體制全面改革的綱領性文件。
此后,經濟體制改革的重點由農村轉向城市。按照發展社會主義有計劃商品經濟的要求,國家對經濟的計劃管理權限逐步下放,縮小了指令性計劃,擴大了指導性計劃,到1987年,在生產領域中,國家指令性計劃的工業產品從改革前的120種減少到60種;流通領域中國家計劃管理的商品從改革前的188種減少到23種。國家宏觀調控的范圍和方式得到調整與改進,小商品和計劃外商品都由市場調節。價格、稅收、金融等經濟杠桿在宏觀調控中的作用日益增強,促進了商品經濟的發展。
按照政企分開、所有權和經營權適當分離的原則,國營企業改變統收統支的經營方式,生產經營自主權進一步擴大。到1987年,全國已有百分之八十的國營企業實行各種形式的承包經營責任制,在企業內部,也進行以實行廠長(經理)負責制為主要內容的改革,增強了企業的自我改造和自我發展能力。
在堅持公有制經濟主體地位的前提下,多種經濟成分共同發展的方針進一步貫徹執行,比較單一的所有制結構有了很大改變。國有經濟的主導地位繼續加強;集體經濟發展迅速;特別是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企業和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成分,在國家的扶持和引導下,取得引人注目的發展。到1987年,非公有制經濟成分在全國工業總產值中的比重,由1978年的幾乎為零上升到5.6%。全國城鎮個體工商業等各行業從業人員由15萬增加到569萬。所有制結構的這種變化,為發展經濟、方便人民生活和安置就業起了積極作用。
與此同時,農村改革繼續深入。從1985年起,國家決定對糧食、棉花等少數重要農產品實行國家計劃合同收購的新政策,合同收購以外的產品可以自由出售,或以協議價格賣給國家;其余多數農副產品可以在市場上自由交易,國家不再下達指令性計劃。這就形成合同定購和市場收購并行的“雙軌制”,改變了實行三十多年的統購派購制度,把農村經濟逐步納入有計劃的商品經濟軌道,促使傳統農業進一步向專業化、商品化、現代化方向發展。